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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村委会**号,现住江西省定南县****局旁,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韦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窜到信丰县嘉定镇**小区,从**小区地下一层采用徒步的方式到达1 栋1 单元楼梯口,从消防通道楼梯口上楼,采取由徐某某在消防通道楼梯口负责望风,“韦某某”通过攀爬房屋水管的方式秘密进入信丰县嘉定镇**小区1栋1单元501 号房,采用破坏屋内门锁,窃得两条项链、两个戒指及7000 余元现金,案发后,两人逃离作案现场,后“韦某某”分给徐某某赃款2700 元及一个项链吊坠,剩余钱财归“韦某某”所有。

另外,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10000 元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证据:2. 证人李芳彩的证言;3.受害人郭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共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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