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城关镇华润苏果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优驱牌自行车样式电动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35元。
二、2019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第三中学对面月泉湾在建工地东门,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自行车样式电动车盗走,该车于2019年3月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
三、2019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城关镇五河一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五河一中门口一辆粉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24元;
四、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城关镇五河一中门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五河一中门口一辆红色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于2018年7月以人民币1450元购买;
五、2019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第三中学对面月泉湾在建工地西门,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白色韩田牌自行车样式电动车盗走,该车于2019年8月以1980元购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01元;
六、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五河县城关镇五河一中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一中对面站台旁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70元。
上述盗窃的其中四起,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及电瓶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030元,其中两起五河县市场无法调查到价格,无法认定现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朱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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