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劳教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即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晚上23时许,徐某某经过天桂路口处,看见一辆小车(赣******,黑色雪佛兰)车门未关,通过驾驶室处将后备箱打开,将后备箱内的5条硬中华香烟、两条青花瓷香烟以及副驾驶室的一包大前门香烟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3920元。
2、2020年10月30日下午13时许,徐某某坐车到城南车站,准备去盗窃,在**街道**村**处,看见一自建房的大门是铝合金的双开门,将门推开进入房内各个卧室翻找贵重物品,盗得黄金八卦锁一个(价值3000余元)、银制手镯一双以及现金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八卦锁吊坠价值3665元、银手镯一对价值462元。
3、2020年11月4日下午14时许,徐某某坐车到沙田镇后,沿路选择盗窃对象,途径碧石完小附近发现一自建房门未关,就进入房子,并用脚将二楼卧室房门踢开,在卧室内盗得现金2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广丰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扣押物品照片1张;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黄金八卦锁吊坠购买记录1份、上饶市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广价鉴字[2020]118号)关于对徐某某车内物品被盗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广刑初字第239号1份、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226刑初464号1份、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226刑初677号1份、归案情况说明1份、徐某某人口信息1份;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广)公(司)鉴(痕)字[2020]09号1份;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号:Kxxxx0010)、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号:Kxxxx000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平面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7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勘验号:Kxxxx0025)、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份、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平面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7张、指认现场照片7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裕旺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现金2290元扣押在广丰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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