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4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原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庐江县庐城镇多次实施盗窃,涉案总价值为173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撬门进入庐江县**镇**大道上钱某某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内,盗窃硬币60余元、七罐王老吉饮料。经鉴定,被盗王老吉饮料价值人民币21元。
2、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翻窗进入庐江县**医院食堂,盗窃红色牡丹香烟一条、女士黑色耐克牌运动鞋一双、女士防晒衣一件、牛肉十斤、猪耳朵十五斤、鸭腿十斤以及硬币200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60元。
3、2020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潜入庐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户,窃取人民币90元。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盗窃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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