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712******,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屯)。2019年5月27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楼下,将被害人马**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浜马牌30CC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浜马牌合格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