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楼下,将被害人马**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浜马牌30CC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浜马牌合格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附:
1.被告人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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