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被告人徐某某向其亲戚袁某某借用户口本,徐某某拿着袁某某的户口本办理以袁某某为名的居民身份证。2018年12月22日徐某某利用袁某某的身份证,在民权县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在办理银行卡时,被告人将原袁某某在农业银行以前办理的银行卡注销后,将卡中的16793.14元钱取出存入其另一账户上。案发后,被告人将取得了赃款退给了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书证:农业银行卡明细单、银行凭证、领条、谅解书、被告人徐某某用其照片办理的袁某某的身份证1张、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身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海燕
检察员:田东风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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