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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2008年3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靖远县**街**照相馆,发现照相馆无人,将照相馆桌子上放的装有一部Iphone6sPlus手机、1000元现金、一副墨镜、一串钥匙的女士包盗窃上离开照相馆。在回家途中徐某某将包和钥匙扔掉,将手机、现金、墨镜拿回家。当天因受害人张某某通过他辨认出徐某某。当天晚上徐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现金、墨镜通过吴某某还给了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1279元。总计盗窃价值2279元。

2019年6月16日徐某某虚构自己承包工程工地发生工人死亡事故,以处理事故为由向陈某某打电话借钱,陈某某分两次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徐某某转账17256元,承诺三日内归还,事后陈某某向其索要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情况说明;3.证人郭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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