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老河口市区和李楼镇通过翻墙、撬窗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45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翻墙进入本市黄营村7组40号金某某家中,用剪刀将一楼卧室内红色木箱撬开,将木箱内4000元拿走。
2.2019年7月2日12时许,徐某某坐车至李楼镇贾湖中学附近张某某粮食店,徐某某趁张某某到一楼干活,来到二楼卧室,将卧室床头柜一军绿色电工包内30000元现金拿走。
3.2019年7月22日20时许,徐某某翻墙进入本市汉口路216号陈某某家中,将一楼卧室柜子抽屉内100余元现金拿走。
4.2019年7月23日9时许,徐某某翻窗进入本市李楼镇李楼村8组81号孙某某家中,将一楼卧室柜子内400余元现金拿走。
二、诈骗罪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许某某,谎称倒卖砂石邀请许某某投资,许某某表示同意并在次日通过微信给徐强转账15****。徐某某为了从许某某手中骗取更多钱财,陆续向许某某转了所谓的倒卖砂石盈利款3885元,并继续以倒卖砂石为由要求许某某投资,许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又向徐某某转款25800元,徐某某将骗来的钱财用来赌博,并中断与许某某联系,许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19年7月27日,民警在本市一环路铁路处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2.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贺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检验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张;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涛
代理检察员:朱媛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