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汤佳杰、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会员对多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的财物进行盗窃,并将车内行驶证等证件藏于车内留下联系方式让被害人添加后敲诈勒索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住宿门口,徒手打开被害人周某甲的黑色海马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的一支蓝色手电筒和人民币约10元。其后,将周某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周某甲索要财物。
2.同日凌晨,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村口,徒手打开被害人梁某甲的黑色长城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的一把黑色砍刀及人民币约50元。其后,将梁某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梁某甲索要财物。
3.同日凌晨,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大道路边,徒手打开被害人邱某某的灰色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的人民币约30元。其后,将邱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邱某某索要财物。
4.2020年4月27日2时许,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药店旁,徒手打开被害人周某乙的银色长安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约100元。其后,将周某乙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财物。
5.同日凌晨,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门口,徒手打开被害人梁某乙的黑色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约30元及6包软装红双喜香烟价值约人民币90元。其后,将梁某乙的行驶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梁某乙索要财物。
6.2020年4月29日2时许,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队**村**巷门口,徒手打开被害人陈某某的浅绿色别克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W*****)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约100元。其后,将陈某某的驾驶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人民币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财物。
7.同日凌晨,徐某某来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队**号楼下,徒手打开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本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J*****)车门,盗走车内人民币共20元。其后,将黄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藏于副驾驶位的地垫下,留下字条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财物,索得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乙、陈某某、周某甲、邱某某、梁某甲、黄某某、梁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被告人徐某某的物品,暂存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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