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镇,住平凉市崆峒区**附近出租屋。2015年8月20日,因盗窃罪被宁夏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宁夏自治区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女友王某某回宁夏彭阳县**镇**村**队家过春节时,徐某某收到一条手机微信消息,王某某便怀疑徐某某有了新的女朋友。2月2日早晨9时许王某某要查看微信消息时两人发生口角,徐某某在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便撕扯起来,徐某某将王某某推了一把,王某某撞在屋内火炉上后倒地。王某某起来后感觉肋部疼痛。当天中午徐某某与王某某返回平凉市,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右侧第8、9肋骨骨折。
经甘肃省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20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L2****尼桑牌白色越野车到镇原县**镇联系拉运砂石生意,返回行驶至**镇**行政村**自然村时,发现村里有人家中办理丧事,便产生乘机入户盗取他人财物的念头,后窜至村民景某甲家附近,看见该景家大门紧锁,遂翻墙进入景某甲院子中,进入一间未锁门的房屋内,持改锥撬开木桌抽屉挂锁,从抽屉中盗得现金1340元,后翻墙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丢弃。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景某甲2600元。被害人王某某、景某甲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3.辨认笔录;4.被害人王某某、景某甲陈述;5.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景某乙证言;6.诊断证明、法医学伤情鉴定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晨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