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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掘古某某遗址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乡**村*组,农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被凤某某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4月29日在河南省汝州市**大酒店投案自首。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20年7月28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毛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康某某(已判刑)、辛某某(已判刑)等在凤某某城关镇**庄村九组某某家麦地内探得一处古墓,并使用铁锨等工具在麦地内挖深0.5米左右的洞,从洞里挖出了一堆烂铁片,因铁片生锈破碎未带走,后将盗洞掩埋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该处作案地点位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秦雍城遗址保护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同案犯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盗掘被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某某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振国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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