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1月10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在通化市**区**村**组**沟马某某的个人山场内,明知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经林木所有者同意,仍然帮助丁某某(已起诉)盗伐林木35棵,其中柞树34棵,杂树1棵,核立木蓄积8.1663立方米;帮助邹某某(已处罚)盗伐林木13棵,其中柞木2棵,胡桃楸树11棵,核立木蓄积1.0813立方米。被告人徐某某共计盗伐林木48棵,立木蓄积9.246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邹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静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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