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二棚甸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春季至2020年春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二棚甸子镇******他人林地内,盗伐榆树、胡桃楸树、落叶松、刺槐、色树共计136株,合立木蓄积9.871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岳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20]第397号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云
检察官助理:王一然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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