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开拍卖取得**林场**林区**山场伐倒木的运输和销售权。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工砍伐**林场**林区**山场杉木活立木75根。经**公司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盗伐的林木计立木材积9.7541立方米。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林场人民币3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报案材料、大径材杉木伐倒木经营权转让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收据等;
2.证人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艳
检察官助理:蔡雯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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