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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0********,回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民权县**镇**村**号, 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夫妻在民权县**城经营生羊肉生意期间,徐某某多次向商丘**实业有限公司睢县**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酮体,并提供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于2019年10月23日销售的3个羊酮体共计88.5公斤,价款共计5044元,经检测,该批生羊肉含有克伦特罗,含量为15.5ug/kg。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检验抽样单、销售票据等;

2. 证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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