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0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蓝山县北门新村一市场附近摆摊销售万豪牌草本抑菌液(又名“筋骨修复液”)。其通过口头及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过往群众虚假宣传该抑菌液具有治疗各种风湿、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跌打损伤、伤风感冒、咳嗽、颈、肩、腰、脚关节软组织损伤、麻木等、肠、胃、酸、胀、疼痛的功效。于2019年5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机关、市场监督部门查获,并当场扣押“万豪牌草本抑菌液”15甁、宣传单13页。期间,徐某某共销售“万豪牌草本抑菌液”15套(30甁),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徐某某销售的“万豪牌草本抑菌液”系假药(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万豪牌草本抑菌液等物证及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4.认定意见书;5.证人钟某某、盘某某等人的证言;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锋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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