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长沙市岳某某人,现住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曹某某等人于2019年1月注册成立湖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系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不带储存设施的柴油、汽油经营,并于2019年5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该公司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曹某某等其他股东并未出资,也不会按股份分红,其身份实际上只是曹某某聘请的员工,注册该公司是为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徐某某。
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镇**村**道旁的民宅设置油罐储存、销售柴油、汽油。被告人徐某某雇佣黄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等人在油库工作,分别负责柴油和汽油的购进和销售。
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山东物流车队张某某从山东的炼油厂购进65余吨柴油,购进时被告人徐某某未审核炼油厂的资质也没有查看检测报告,在明知硫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被告人徐某某从丁字湾中石化油库购进15吨柴油。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柴油共计80余吨储存在油库内,准备销售给大唐****能源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前往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镇**村**组油库进行搜查,查获柴油81.76吨、汽油17.1吨,经过依法检测鉴定柴油属于劣质柴油,不合格产品,汽油属于合格产品,经价格鉴定未销售出去的不合格柴油总价值为490641.76元,汽油总价值123823.67元。同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伪劣柴油仍以销售为目的购进,不合格柴油尚未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26****、17574805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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