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周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9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以6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覃某某等人购买位于马山县周鹿镇坛沙村坛浪屯南面“巴亚山”的三片速生桉林木。2019年9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蓝某某等人砍伐其所购买的速生桉林木,之后雇请司机将木材运送至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出售,获取木材款共计90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为4.65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速生桉;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4.1立方米,出材量为28.3立方米。
2019年11月,被告人以3500元的价格向覃某甲等人购买位于马山县周鹿镇坛沙村坛浪屯东面“六丁山”的一片速生桉林木。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蓝某甲等人砍伐其所购买的速生桉林木,之后雇请韦某某将木材运送至出售,获取木材款共计600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为02.85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速生桉;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8.0立方米,出材量为14.7立方米。
2019年10月5日,民警前往现场调查时,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覃某某、韦某甲、蓝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徐某某、覃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孝敬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周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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