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8 月,被告人徐某某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湖北**有限公司位于随县环潭镇观音岩村一组(原四组)的山场,并让黄某甲(小名黄某乙,已判刑)签订山场转让合同,将一组山场予以转让。同月底,徐某某联系枣阳市**镇人张某甲(已判刑),让其帮忙找人在环潭镇砍伐松树,于是张某甲找到砍伐工头屈某甲(小名屈某乙),二人来到一组山场看采伐现场,徐某某、张某乙(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带领张某甲、屈某某二人到随县环潭镇观音岩村看山场,并向二人指明采伐范围。屈某某与徐某某谈定工钱每吨85元。屈某某回去后邀约同乡夏某某、万某甲(小名万某乙)、周某甲(小名周某乙)、周某丙、丛某甲(外号丛某乙)、裴某甲等七名砍伐工人,于同年9月1日开始到一组山场砍伐松树,所伐松木由张某甲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至附近能通行货车的公路边堆放。后徐某某安排黄某甲联系司机李某甲(已判决)驾驶的鄂F1*****货车、王某某联系司机丁某某(已判决)驾驶的鄂S2*****货车运至随州市**公司销售,**公司给付的货款及磅单由李某甲、丁某某带回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负责支付运费和工钱,徐某某让张某甲联系搬运工人,张某甲遂联系了张某丙、郭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等人在现场负责往大车上装采伐的松树。同年9 月3 日下午,环潭政府主管林业雷**副镇长接到该举报,雷镇长带领环潭政府干部、环潭林业管理站、环潭文化站相关工作人员和观音岩村书记等人赶到观音寺村小张家湾现场进行制止,徐某某、张某乙随后来到现场。现场处置人员得知系徐某某实施采伐行为后,责令徐某某“停止采伐,将已伐松树运至指定地点存放,等候林业部门处理”。屈某某等砍工在执法人员到来后即从现场离开,徐某某按现场处置人员要求,让李某甲、丁某某将两车松树运至其**板厂存放。
9 月3 日当晚,屈某某接到徐某某电话,让其继续在观音岩村一组砍伐松木,于是屈某某再次联系上述砍伐砍伐、继续在此处砍伐松木。砍伐的松木全部由张某甲转运至山上水泥路边。此次砍伐转运一直到2014年9月5日结束。砍树期间,黄某甲、王某某在现场进行指挥,王某某按照黄某甲的要求从大车司机李某甲处结算卖树所得款(抛去运费),并将剩余款项拿给黄某甲,由黄某甲算出工人工钱后,再将工钱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支付工人工钱。徐某某、张某乙等人不时到现场查看砍伐进度。
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随县环潭镇观音岩村一组小张家湾北坡被采伐马尾松总面积2.78公顷,蓄积133.6立方米,折算材积88.176立方米。
2014 年12 月底,徐某某用王某某的电话联系屈某某,让其再次找人在环潭镇观音岩村砍伐松木,屈某某再次联系了上述砍伐工人,三轮车司机为张某甲,该砍伐现场距离9月份砍伐现场约百余米。从12月26日开始,该七人砍伐了五天时间,午饭在山脚下张某戊家中吃饭,张某乙安排其大伯张某己在山场查看,防止砍伐工人砍过界限,并支付其每天100 元钱。砍伐的松木全部由张某甲和李姓三轮司机用三轮运输至枣阳市**曹某某处出售。砍伐期间,黄某甲、王某某在山上盯梢,不时提醒砍伐工人、运输司机有林业执法人员来查。12月31日,徐某某电话联系黄某甲,说执法人员马上到达砍伐现场,黄某甲遂电话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将信息告知砍树工人,执法人员已经到了,屈某某、张某甲等人遂撤离砍伐现场。砍伐期间,张某乙不时查看砍伐进度。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随县环潭镇观音岩村一组小张家湾北坡被采伐马尾松面积蓄积23.38立方米,折算材积15.43立方米。小张家湾西北坡被采伐马尾松面积蓄积56.03立方米,折算材积36.98立方米。两处合计林木蓄积79.41 立方米。
2014年9月和2014年12月,两次滥伐林木共计采伐林木蓄积213.01立方米。
2020年1月17日下午,随县公安局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炎帝大道将在逃人员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徐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环潭镇副镇长雷某某关于观音岩村砍伐松木现场所见情况、环潭镇林业管理站关于9月3日观音岩村一组暂扣木材的情况说明、观音岩村一组山林拍卖合同书、山林合同、产权转让协议、委托书、观音岩村一组(原四组)山林拍卖转让续包合同书、随县林业局移送案件材料、环潭镇文化站拍摄的在观音岩村一组小张家湾砍伐松木被查获的现场照片10张、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手机号通话记录的分析情况、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视频情况说明、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调取环潭镇观音岩村一组滥伐林木一案电话清单的报告、胡某某与观音岩村一组山林拍卖转让续包合同书、随县林业局、随县林业局环潭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砍伐现场照片、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黄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屈某某、夏某某、周某甲、万某甲、周某丙、张某丙、郭某某、褚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裴某乙、汤某某、李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调查报告;4、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张某甲、屈某某、夏某某对徐某某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其购买的他人山场上的林木,所砍伐的林木蓄积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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