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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户籍地址象州县**镇**路**巷**号,现住象州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1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张某甲向梁某某购买了其种植于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民委小龙富村的尾叶桉林木。之后张某甲雇请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管理、采伐购买的尾叶桉林木。2018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核实林木权属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误砍了张某乙种植于小龙富村“母猪山”的尾叶桉林木。后经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验调查、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为31.33立方米。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象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覃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象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明

检察官助理:武恺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住象州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522467****。

2.随文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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