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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本市青草镇江**村楼庄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某等人对其收购的桐城市青草镇江岭村楼庄组河埂上的意杨和柳树予以砍伐。后经鉴定,被伐林木共计304株,蓄积为40.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锯、账本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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