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为了给刘某某经营的工厂收集木柴,于2018年11月14日在未办理林业部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召集该工厂工人将位于小白山乡青山子村十社东山刘某某所有的林木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检尺确定,该地块坐落为二道林场2007年林相图83林班16小班,被砍伐树木树种为杂树、黄菠萝,根径在6cm-30cm之间不等,共401株,立木蓄积为14.78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张某甲、郭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关某某、肖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吕某某等证言;
(三)书证:案件提起、破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四至范围、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
(四)勘验笔录:丰某某森林公安大队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 吉丰森工勘[2018]03号;
(五)鉴定意见: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吉大林评鉴[2018]1107号评估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敬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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