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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82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自2020年4月份开始,参与并组织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各自支付宝通过买卖火币网虚拟货币方式对明知不法涉嫌违法犯罪钱财进行转移。

1.2020年5月20日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村居民曾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先后两次向诈骗分子指定账户转账6000元、13000元。其中6000元经曲某甲、曲某乙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刘某某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形式将该资金转移。

2.2020年5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居民沃某某在网上刷单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07389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形式使用吕某某支付宝将沃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29999元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对该资金进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主动认罪认罚,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飞

检察官助理:陈贺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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