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腾冲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镇**市场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49克。经查实,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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