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新建区**镇**北路与**路口交叉位置,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夏某某出售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十粒及甲基苯丙胺一小袋,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毒品称重,被告人徐某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共计净重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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