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2005年9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7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在徐某乙家吃饭,后徐某甲假邀李某某一起合伙做玉米生意,并承诺由李某某管钱,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同意。2018年5月29日上午,徐某甲告诉李某某已经到了武冈收玉米了,还讲收玉米太辛苦,要李某某别来了。2018年5月29日上午11时许,徐某甲通过微信发了一张他人所收的成堆玉米的相片给李某某,谎称玉米收的差不多了,要李某某转钱给他。李某某见状就分三次在微信上共转3万元给徐某甲。2018年5月29日下午18时许,徐某甲将2019年5月28日在做玉米生意的尹某某的店子内拍摄的照片(照片内显示有大量的玉米,尹某某站在玉米堆前)发给李某某,并骗李某某讲这是他所收的玉米,照片中的男子(尹某某)是给他管事的工人。李某某看到照片后对徐某甲更加相信。2018年5月29日晚上,徐某甲谎称玉米已经收好,要李某某再转钱过去。于是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转了2.8万元给徐某甲。2018年5月30日晚上,徐某甲告诉李某某装玉米要装到凌晨2点去了,第二天发车,要李某某第二天早上9点到新宁县**镇**宾馆等他。2018年5月31日早上6时许,徐某甲联系李某某再要2万元,以便结清玉米尾款然后发车。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钱给徐某甲。2018年5月31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按约来到**宾馆后没有等到徐某甲,打徐某甲电话也打不通,实际上徐某甲已于2019年5月30日逃跑到了广东清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李某某提供的与徐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相片、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交易明细、相关手机号机主信息和通话详单、徐某甲的户籍信息、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2.证人徐某丙、徐某乙、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腾讯提供的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万物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