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0981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大街***号附*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高血压,丰城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对外谎称:可以通过关系人运作电脑摇号,搞到公租房,并以此方式先后诈骗受害人孙某某、陈某、曾某某、张某某、徐某乙、邹某某、罗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2.75万元,且事后拒不归还。受害人陈某、曾某某、张某某、徐某乙、邹某某、罗某、黄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丰城市公安局到丰城市房管局调查取证,发现公租房摇号一直秉直公开透明的竞选原则,根本无其它关系可以运作。之后,在徐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其家属主动向受害人张某某、徐某乙、孙某某退赃及补偿利息共计人民币2.95万元,并取得该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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