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后坛村“极速网吧”上网时,乘人不备之机,盗走相邻电脑桌被害人梁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把电动车钥匙,后窜到网吧门口,利用该电动车钥匙将梁某某的一辆“雅得利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偷走。至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盗得的电动车外出时被梁某某遇见,被梁某某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接受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车行销售发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吴某某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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