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梁垛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东台市梁垛**村**组居民王某某家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牌号为苏J****9的面包车内的苹果手机两部。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回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梁垛镇**村**组**号的住所;(130****2696)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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