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涉嫌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梁垛镇******号。告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东台市梁垛**村**组居民王某某家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其牌号为苏J****9的面包车内的苹果手机两部。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4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回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梁垛镇**村**组**号的住所;(130****2696)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