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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59********,汉族,文盲,务农,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院门口朝外倒脏水,被害人杨某某认为徐某某朝自家院内倒尿水,便与徐某某理论并发生打斗。徐某某随手从自家的院子里拿起一根木棒,朝杨某某的身上打去,导致杨某某左尺桡骨骨折,经红安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红安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红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9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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