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大道**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徐某某租住在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栋**单元**室,此后被告人徐某某长期在此居住。2020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吸毒人员彭某某认识后要其到家中居住。彭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家居住了约10日。居住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彭某某共同吸食毒品三次。2020年4月28日晚,彭某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徐某某家中,两人又一次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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