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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柳州市***小区门卫(自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71号之一北祥新居小区门前拦截过路行人闹事。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雀儿山派出所民警查某某、辅警杨某某出警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拒绝配合,谩骂执法民警,并将民警查某某的脖子掐伤。经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民警查某某受伤致颈部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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