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3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9时19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甲和郑某甲芳),途经S236线普宁市洪阳镇政府路口路段时,与沈某某驾驶的粤VBQ****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认定,徐某甲与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徐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46.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2020年7月28日徐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锋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乙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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