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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5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黎某某)沿抚州市**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至**道**道交叉口北端时,将正沿**大道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跑步行人万某某撞到,造成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抚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调查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风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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