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9时0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Q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利辛县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3公里+500米处,遇被害人郭某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北方向朝东南方向横过道路,两车交叉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孟某某、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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