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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股份有限公司动力设备科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镇**街**号***室,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滨州市*****办事处**村,住滨州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滨州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同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为****医药科技股份公司***经理。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为将厂区东北角废弃的污水收集池(长30米×宽15米×深2米=900立方米)预制成水泥地面,安排被告人齐某某负责施工、填埋等工作,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泥非法处置,填埋于地下,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医药厂区内采集的填埋污泥和渗滤废液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经测量计算,污水收集池内污泥重量为273862.84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证人刘某某、卜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滨州市*****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滨州市*****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评估报告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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