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乡**村**组,农民。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潼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和其丈夫李某某(已判)商议以自己与燕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敲诈燕某某钱财,李某某纠集庞某某(已判)参与。当日徐某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燕某某诱骗至自己家中,在与燕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徐某某向躲藏在外面的李某某、庞某某发出信息,二人即回到徐某某家中,对燕某某进行殴打、拍照、威胁等,强迫燕某某打下五万元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同案犯李某某、庞某某供述。3、被害人燕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5、欠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等敲诈他人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定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一张。
3.起诉书12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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