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俞某某因打麻将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恋关系。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徐某某多次向俞某某借款,二人于2019年9月底因债务纠纷而断绝往来。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通过发微信给俞某某的丈夫告知俞某某有外遇的方式威胁俞某某。俞某某被迫联系徐某某,同时为了让徐某某不再骚扰其家庭,被迫同意给付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向被害人俞某某催要人民币10万元,后经讨价还价降为人民币8万元,同时声称不给钱就拉着被害人一起死,并且要将二人所有聊天记录发给其丈夫,被害人遂于次日报警。同年12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区**栋**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借据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开户记录、银行流水、手机号码开户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公司登记申请资料、公司交易账户信息、经营状况、纳税申报表;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滴滴出行截图、淘宝账户开户信息及订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本院审讯笔录复印件、本院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