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应聘到东莞市**镇**工业园**厂工作,期间结识已婚同事罗某某,并于2020年1月1日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4上旬的一天22时许,徐某某在租住位于东莞市**镇**工业区**巷**号**房内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趁罗不备时用手机拍下罗的一些裸露照片,后于4月23日将该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老公),威胁陈与罗离婚,并敲诈勒索陈80000元,陈拒绝支付,后徐不继发信息威胁陈。5月7日9时许,陈某某无奈遂通过微信转帐20000给徐某某,徐再次威胁陈,并威胁陈最少需给40000元,后陈选择了报案。接报后,侦查员于2020年5月7日22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工业区**巷**号**房内将徐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赃款20000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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