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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金某通过探探APP相识,后发生性关系。同年9月15日16时许,在霍某某潘集镇玉皇小区附近,徐某某以“弥补损失”的名义向金某索要钱财未果,后胁迫金某为其出具一张五千元的借条,作为后期金某给付钱财的凭据,最终金某被迫给徐某某出具了借条,但金额为五万元。此后,徐某某向金某索要借条钱款,在金某不愿给付钱款的情况下,徐某某利用持有金某的裸照、扬言到其家中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方式威胁、逼迫其给付钱财。2019年9月17日,金某向霍某某公安局报案,徐某某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金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徐**的证言;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与被害人金某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敲诈勒索金某五千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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