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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新区**镇**村**社,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9月26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0日,兰州新区**镇**村举行党支部书记换届选举会议,被告人徐某甲母亲方某某带领张某某、徐某乙、薛某某等人闯入会议现场闹事时,参会人员达某某将方某某从肩膀处推到会议室外面。随后,被告人徐某甲与方某某以达某某在会议现场殴打方某某为由捏造事实、虚张声势,并于次日前往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在百度贴吧发布名为“光天化日 殴打村民”的帖子,捏造事实,博取不明真相网民的关注,并通过向甘肃西部商报记者曝光等手段,制造舆论压力,迫使在新区公安局上班的达某某向方某某支付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徐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青

检察官助理:高彬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18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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