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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从七台河市去哈尔滨结识了开车司机徐某某,二人经过接触后,于同年12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徐某某曾多次向刘某某要钱用于挥霍,并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偷拍刘某某裸照数张。2019年7月,因被害人刘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开始,以发送被害人刘某某裸照、微信、言语威胁等方式,使被害人刘某某产生恐惧心理,分别于2019年7月6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2,000元和3,000元);2019年7月7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0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2019年7月20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7月20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元;2019年7月20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00元;2019年7月22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200元;2019年7月26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500元;2019年7月26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2019年7月26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元;2019年7月26日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00元;被害人刘某某12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人民币27,800元,赃款被徐某某全部挥霍。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徐某某手机微信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桃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桃山分局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

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姜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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