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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高某某系朋友关系,因追求高某某未果,双方发生纠纷。2019年6月30日,经黄山派出所调解,双方约定由高某某退还被告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今后双方互不干扰。

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饭店附近,发现高某某与一名男子吃饭,故尾随跟踪高某某行踪并偷拍现场照片。后被告人徐某某匿名发送短信给被害人高某某,以将照片公布给被害人丈夫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该1万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心生悔意,欲将该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高某某因寄件人不明而未签收,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该1万元放置于被害人小区保安室。

2019年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航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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