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巷**号。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1月22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蒋霞(另案处理)以被害人王某某与该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对该赔偿为由,与被告人徐某某及汤玉鹏、白鲁兴、徐某某、赵越强、候亚杰(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某及配偶邵明武带至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65号茶麻古道茶楼805房间,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王某某写下向蒋霞借款8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并强迫邵明武做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当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白鲁兴、蒋霞将王某某带至青岛市镇江路工商银行,逼迫王某某从其卡内提款2万元人民币交给蒋霞,后又要求王某某转帐2万元人民币至蒋霞的银行卡后让王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旻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