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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4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期间,被害人李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借款,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借贷金额,以借少还多的方式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借条三张,实际借款共计12.5万元,借条金额共计22万元。其中在双方在第三次商议借款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进行录像为条件,在双方发生关系时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手机进行了录像、拍照。因被害人李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取通过微信传播不雅视频等方式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归还22万欠款。截止到案发时,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归还被告人徐某某共计35821元。2019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德州运河开发区大运河经济港楼下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被告人徐某某拍摄的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借贷金额,采取威胁传播不雅视频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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