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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乳山市**KTV店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4年7月28日被假释,2015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高某某因曹某某骚扰其女同学张某某,遂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将曹某某的车辆损毁。同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行拘期满释放后,以向高某某妻子告发的手段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山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86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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