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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5********,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三十天,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因作精神病鉴定中止办案期限,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7年年底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分手,并支付了分手费。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大众点评网站评论区以“不某某”、“小某某”、“可某某”等网名发布被害人陈某某的照片并故意对被害人陈某某参与经营的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818号19楼的上海**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美公司”)及陈某某本人发表恶意的虚假评论,并以要公布被害人的照片、录音等为要挟,多次以支付分手费、赔偿金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款,陈某某被迫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向徐某某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7.2万元。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在大众点评网站的评论区发表虚假的恶意评论,并继续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款。后经再三议价,被害人陈某某答应支付钱款人民币13万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四楼上海总会餐厅1号包房,索取人民币13万元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被告人徐某某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大众点评网站评论等,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短信对被害人陈某某和其朋友进行反复骚扰、纠缠、威胁,并通过大众点评网站对**医美公司及陈某某个人发布恶意评论,胁迫被害人支付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了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徐某某支付钱款的记录;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协议书、赃款照片,证实了涉案单位的经营地点、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支付13万元的情况;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被害人陈某某分手后仍然通过短信、微信对其和其朋友进行反复骚扰、纠缠、威胁,并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对**医美公司及陈某某个人发布恶意评论,胁迫被害人支付钱款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多次通过大众点评网站对**医美公司及陈某某个人发布恶意评论,胁迫被害人支付钱款的事实和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婷 

                                  检察官助理:陈梦璠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三册,证据材料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需要保护的被害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张。

8、赃证物品详见清单。

9、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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