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微信上通过张某某认识了微信昵称叫“迎春”的郎某某,自2019年8月份以来,徐某某以自己是黑社会大哥,有人花钱买郎某某的命为由,敲诈勒索郎某某拿钱来摆平此事,分四次共敲诈勒索郎某某现金26000元。
现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黑恶势力的名义恐吓、威胁被害人郎某某,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现金共计2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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