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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信丰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路**组,现住信丰县**镇新车站附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3年10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以2010年曾帮助过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征地为名,向某某公司索取钱财。

2012年底的一天上午,徐某某去到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办公室,以没钱看病为借口要公司借20000元钱。刘某某向某某公司总经理张家庆汇报后,张家庆委托信丰县**镇**学校法人代表王某某规劝徐某某,徐某某对王某说:“这么大的公司借20000元钱算不得什么。”王某某对徐某某做工作后,徐某某要某某借10000元钱并承诺以后不会向某某公司借钱了。某某公司为避免徐某某的骚扰,给了10000元钱徐某某,徐某某写了一张借条给某某公司。

一个月后,徐某某又来到某某公司办公室找到刘某某,要刘某某借3000元钱吃饭,当时刘某某就给了300元钱。

2012年底的一天早上10点钟左右,徐某某去到刘某某的办公室要某某公司借300元用,刘某某就给了他250元。

2013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徐某某去来到刘某某的办公室要某某公司借5000元钱去浙江打工,并威胁刘某某说要在**镇混就要处理好事情来,刘某某当时给了他2000元钱。

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徐某某在**圩碰到刘某某并缠着刘某某要借1000元钱给汽车加油,于是刘某某给了他1000元钱。

2013年6月份,徐某某数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刘某某要某某公司借3000元钱。7月10日下午3点钟左右,徐某某去到某某公司找到刘某某,要刘某某拿3000元钱给他,刘某某说没有办法答应他,徐某某就朝刘某某的左边大腿上狠狠的踢了一脚,被旁人拉开,后刘某某被迫给了3000元钱徐某某。

2013年10月份,徐某某数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刘某某要某某公司借10000元钱,刘某某便去了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所述,徐某某采用上门强借及打电话、发短信等手段对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进行威胁、恫吓,先后7次对某某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其中一次未遂。共敲诈勒索人民币1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检视笔录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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