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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 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山场种植农作物,将属**村集体所有的树木先削去根部树皮一圈,待树木枯死后再用油锯将枯树木砍掉,还直接砍掉部分未经圈死的树木,砍下来的树木被堆放在山沟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德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调查,被告人徐某某毁坏林木的地点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林班**小班,树种为杂树,总蓄积为157.24立方米,出材62.896立方米,杂柴55吨,经价格鉴定总价格为36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5)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徐业烨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量刑建议书;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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